由品源知识产权代理广东恒洁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与嘉兴三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异议人”)商标异议案,经审理,商标局认为: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1类“浴室装置”等商品上的“HELL”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被我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恒洁HEGLL”与异议人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模仿,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损。
商标局对此案作出裁定:第8006389号“恒洁HEGLL”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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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品源知识产权代理广东恒洁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与嘉兴三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异议人”)商标异议案,经审理,商标局认为: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1类“浴室装置”等商品上的“HELL”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被我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恒洁HEGLL”与异议人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模仿,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损。
商标局对此案作出裁定:第8006389号“恒洁HEGLL”商标不予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