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代理的澳门大自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陈立国涉外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件,日前二审审理已圆满落下帷幕。
本案主要焦点是我方的“大自然” 地板与第三人“美丽大自然”门等商品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北京高院审理后接受了我方代理人观点,认为:无论门类商品,还是地板类商品,均属于建材类商品,二者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同一性和关联性,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并且,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有一定知名度,若将争议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一般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或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原审法院认定两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错误。最终,北京高院判决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及原审法院的一审判决。这是一起北京高院审理的突破分类表跨群组商品保护的代表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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