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发(2009)商标异字第21764号商标异议裁定书,商标局认为:“鸡鸣驿”城位于洋河北岸的鸡鸣山下,始建于元代,其独特的历史人文景观和邮驿价值吸引了大批的参观考察者,也引起了各级各部门的高度关注.2001年“鸡鸣驿”被国务院批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而被异议人作为自然人,将该名称用于“旅游”等服务项目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第三十一条规定,商标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4603010号“鸡鸣驿”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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