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商评字(2010)第05957号商标争议裁定书,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了品源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据代理本案的品源所知识产权部张律师介绍,这是一起典型的关于是否适用《商标法》第13条驰名商标条款和第31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条款,其中“他人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构成对他人商号权的侵害的适用情形为: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的混淆,致使在先商号权人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可以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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