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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之间利益冲突形式解读专利侵权纠纷运作的内在逻辑

发布时间:2021-05-12 次浏览

导言:在一定的经济阶段,市场这块蛋糕不会有明显的变化,而一个行业内进入的企业数量在不断增加,这就直接造成了“僧多粥少”的局面,饥饿感时刻伴随着当今的大部分企业,研究企业之间常见的利益冲突形式显得更为重要,尤其对于科创企业而言,研究专利侵权纠纷对于利益冲突的影响也显得极为迫切。

 

第一部分,企业之间利益冲突之产品模仿篇

 

       创新源自于模仿,创新也毁灭于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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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企业的产品势必要在市场中流通和交易,竞争对手的模仿和抄袭行为是不可能杜绝的,即使您的企业已拥有一定数量的授权专利,且合理合法有序地拿起专利权的武器打击竞争对手,但竞争对手的模仿和抄袭行为也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因此,如何深度理解模仿与抄袭行为将变得十分关键,即针对相应的模仿行为应采取恰当的举措,而不是一刀切地去维权,如此才能尽可能降低企业成本和避免无限度的浪费司法资源。

 

       综上所述,企业发现模仿抄袭行为不是关键,对模仿抄袭行为进行深层次的市场价值判断才是更关键的,市场价值判断需要综合多方面的要素进行系统分析而进行确定,就笔者拙见,关于模仿和抄袭行为的理解有如下三个方面:

 

一、低端的模仿与抄袭。

       低端模仿与抄袭的特点是模仿或抄袭者并不具备一定的产品研发和设计能力,故此该类模仿与抄袭而产生的产品质量必然也是参差不齐,而当今的大部分用户对产品质量要求是越来越高,该类模仿与抄袭的生存空间必然会越来越小,另外从目标客户群体角度考虑,该类模仿与抄袭产品和原创产品定位的客户群体应有一定差异化。

 

综上所述,对于该类模仿行为稍作敲打即可,并不是企业重点关注的对象,但若原创产品的技术含量本身并不高,专利权被侵害的门槛会很低,如此情况下仍应重视该类模仿与抄袭。

 

二、中端的模仿与抄袭

       中端模仿与抄袭的特点是模仿或抄袭者具有一定的研发能力但当下的研发能力不足以匹配解决当下产品所涉技术问题所需,仅限于高仿部分功能实现所需。中端模仿与抄袭虽然无法达到与原创产品一样精良,但由于其模仿与抄袭产品已经拥有与专利产品部分功能相近似,该类产品能够满足部分市场的需求,且加之一定的降价优惠举措,该类模仿与抄袭产品会对专利产品所涉目标市场构成一定的威胁。

由于中端模仿与抄袭产品已经触及或威胁到专利产品的市场及目标客户,专利所有人在维权时应及时制定完整的诉讼策略,目标是深度打击,遏制其对于专利产品市场的逐步蚕食。

 

三、高端的模仿与抄袭

       高端模仿与抄袭的特点是模仿和抄袭者所研发和设计的产品与专利产品已构成混淆,直接对专利产品的目标客户形成极大的吸引力,尤其是模仿和抄袭产品在价格上明显优势,更是对专利产品的市场份额构成显著影响,如此情况下,专利权人势必采取更剧烈的专利行动,才能遏制模仿和抄袭者对专利权的侵害,如此专利行动在日用、家具等偏外观设计类上发生多起系列且重大专利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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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问中国哪些行业最具历史感,家具行业必然会占据一席,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家具行业拥有一部慷慨激昂的发展史,伴随人类的文明进程不断的上演难以预测的行业史剧。不过最近几年家具行业虽然保持稳步前进,但增速在缓慢下降,尤其是2017-2018年家具行业销售收入呈现明显下降的趋势,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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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样的背景下,2018年美式家具领航者A公司向B公司发起32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涉案索赔标的2400万。笔者曾向B公司相关负责人深入交流过,家具行业内诸多企业相互模仿抄袭是由来已久的现象,尤其是中小家具厂家,抄袭和模仿家具行业的流行单品或系列已是最好的生存之道。B公司是中小家具厂家的一员,在家具行业也摸爬滚打近20年,在模仿和抄袭的技术上更是不弱下风,据该负责人反馈,他们也曾想过创新,但在投入巨额的创新成本后得来的是同行无底线的抄袭与模仿,对于创新这两个词只能说是高不可攀,如此情况下,B公司被迫选择向中小企业家具同行看齐。

2014年,B公司把具体工厂从苏州搬迁至南通,工厂经营空间上也比以往增大了很多,经营方向上也略有调整,开始专注于高端美式家具,在家具设计思路上也逐步向A公司看齐,新推出的美式系列家具很快得到市场的认可,随着B公司市场影响力逐步提高,A公司于2017年开始在东北、北京、山东等多地收集B公司的侵犯专利权证据,且到B公司授权经销门店进行公证购买B公司全套美式家具,公证购买的家具费用也高达80余万。在侵权证据收集完成后,2018年7月5日,A公司在苏州中院立案,起诉B公司侵犯其32件外观设计专利权。双方历经近一年半的时间,在江苏高院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和解的主要原因有四:

       其一,A公司的32件专利权经过两轮无效请求后,有十余件专利被宣告无效,其中不乏有A公司热销产品和家具大件所涉专利,比如沙发和床等。

 

       其二,由于B公司一次无效请求力度和策略上的缺失,致使A公司的核心外观设计专利并未有实质性伤害,在一次无效请求审查决定下达后,苏州中院一审判决也随之而来,但判赔额度并不高,又因B公司确实有意借鉴A公司,在一审判决赔偿额度不高的情况下,赔了事也是B公司心中所想。

 

       其三,二审期间,江苏高院多次主持和解,在B公司大部分二次无效请求审查决定未出结果情况下,综上其一,B公司在心理上已是强弩之末,和解或许是双方解决此起重大纠纷的最优选择。

 

 

第二部分,企业之间利益冲突之渠道利益篇

 

       渠道商,是合作伙伴,但更是潜在的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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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渠道商不仅仅是因一家企业的产品而生,而是因市场和需求而存在,当您的产品技术含量不高或者您的产品不被市场所接纳,甚至您的产品正被市场追捧时,渠道商均有可能成为您的竞争对手。例如部分渠道商可以直接建一个地下工厂,贴上正在经销品牌的logo,明目张胆的去开展市场行为。

绍兴A公司曾遭遇过渠道商带来的伤害,至今令人难忘,A公司有一个经销商B公司,在B公司的专柜上摆放着A公司主打品牌商品,消费者对于A公司的品牌以及质量也极为认可,销售量也更是一天一个台阶,如此情况对于A和B应是最好的状态,A负责产品品质和品牌推广,B负责产品终端流通,但这个局面因为A公司一批不及时的发货而改变了,于是B公司开始刻意亲近A公司一个负责市场的高层,在巨大利益面前,B公司的计谋得逞了,B公司和A公司高层共同在广东设立一家公司D,专门负责生产A公司在售的热销产品,A公司的高层负责盗取内部最新产品研发图纸,B公司负责形势上经销A品牌的商品,但也只是柜台上的商品是A公司的商品,实际发货的商品是公司D生产的商品。

 

       2016年6月,A公司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传票,即广东D公司起诉A公司以及经销商B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A公司负责人看到起诉状以及相关专利文件后才意识到自家辛辛苦苦研发设计的第二代产品设计图纸被盗了(原始研发图纸也没注意档案留存,也无法确定具体时间),在A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两次无效宣告请求失败之后,长沙中院判决下达一审判决,即A公司赔偿D公司近100万元,后A公司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但仍维持一审的判决,A公司最终也只能赔钱了事。

 

第三部分,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之新产品上市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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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新产品上市的历程通常情况下是艰难而又曲折的,一般需经立项讨论、市场调研、技术可能性调研、概念产品、新产品策划方案、项目实施、工程产品、产品改良、流水线生产准备、宣传、上市等一系列流程,新产品才能如期上市。如上所述,在产品即将上市的前夕和刚刚进入市场时,企业一般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去为新产品宣传造势,但若在该时间点上您的企业收到一份知识产权法院的传票,即刚上市的产品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您的企业该如何应对,尤其对方的专利行动已谋划很长时间,而您的企业只能被动受伤,三宝公司正是这样一家因新产品上市被诉而备受伤害的企业。

 

       热门动漫IP与儿童玩具相结合是一种传播玩具产品知名度最好的商业手段之一,但动漫制作方收取的广告费是极其高昂的,若非潜在市场价值极高的市场单品,一般企业是不会投入如此大额的广告费,中小企业更是难以承受其费用之重。为了新上市的爆款陀螺,2017年底,三宝付出了这笔高昂的广告费,赞助一档热门动漫电视剧来宣传刚上市的新产品陀螺,预计是在第一季电视剧播完恰好是2018年6月前后,如此可赶上本年度的六一儿童节和暑假,这两个时间是儿童玩具新品厂家之间竞争最激烈的时间节点之一。而就在六一过后,三宝玩具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份法院传票以及财产行为保全申请,竞争对手奥飞动漫要求三宝玩具赔偿5500万元,且要求冻结三宝玩具等相关联公司资金1000万元,另外奥飞动漫还向法院申请了诉中销售禁令,三宝玩具为了应对此起诉讼大约花了半年的时间,但错过新产品起飞的良机。

 

       笔者再次强调,企业在立项讨论、技术可行性分析等环节上尽可能与专利分析相结合,如此才能降低新产品上市的诉讼风险。

 

第四部分,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之投融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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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相对很高,且融资渠道也较为匮乏,尤其中小企业经营上出现困难时,更多处在无人问津其生死的境地,当然若资本市场愿意投钱至中小企业或中小企业IPO进展顺利对于其往更高层次的发展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根本原因是经营风险高,例如一场专利侵权诉讼可使中小企业濒临关门倒闭的境地,融资进展也可能会就此戛然而止,即使是中国插座领导者公牛在遭遇重大专利诉讼时,其ipo进程整整被往后拖延了一年的时间,一般的中小企业若遭遇像公牛类似的专利侵权诉讼,前途不确定性太多。

 

       敏芯股份是一家以 MEMS 传感器研发与销售为主的半导体芯片设计公司,目前主要产品线包括 MEMS 麦克风、MEMS 压力传感器和 MEMS 惯性传感器。歌尔股份作为国内声学精密器件厂商,其产品除了 MEMS 麦克风成品外,还包括其他声学器件、光学器件、精密设备等未采用 MEMS 技术的产品。在 MEMS 麦克风领域内,敏芯微与歌尔股份形成了直接的竞争关系。11月1日,敏芯股份的科创板申请已被受理,但敏芯股份正被同行、已上市的的歌尔股份诉专利侵权,被要求赔偿合计1000万元。很显然歌尔股份只是想拖延敏芯上市进程,进一步给敏芯股份融资现状造成极大困扰,同时对于敏芯市场开拓和研发能力上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对于科创制造企业而言,专利侵权诉讼预防体系建设势必要被考虑引进企业经营管理中,对于科创实力较强的企业更应把专利侵权诉讼风险防御能力作为一项关键性经营指标。

 

第五部分,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之竞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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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标是市场竞争中常见的商业竞争场景,形式上是各家企业实力的较量,实质上是企业长期积累商业信任关系的成果释放,尤其部分企业的市场行为仅仅靠中标而进行市场拓展,招标文件的获取以及标书的准备均对中标与否起到至关重要作用,但上述招标文件以及标书准备可能是较有力的侵权辅证,相关招标文件甚至可以作为发起专利侵权诉讼和赔偿的主要依据,而且由于招标事件中参与和关注的同行较多,一般以公开招标实现采购的项目,涉及到商业利益也较丰厚,因此,若在竞标背景下发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对于企业的影响将更为直接且商业利益上也较大。 

 

       2015年2月15日,南京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南京河西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江苏天宏华信工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针对海峡城一期居住社区中心项目 E 地块基坑支护工程开展招标,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以及相关图纸等细节均有明确的要求,该项目标的总额在2000万元左右,两家南京本土企业江苏建峰和新鸿基均进入竞标环节,结果是江苏建峰中标,江苏建峰凭借丰富的经验如期完成该项目工期。

 

       新鸿基公司拥有数十项授权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且逐年增加专利投入方面的预算,在上述项目即将完工时,新鸿基公司到项目现场进行公证证据保全,2016年9月,新鸿基公司向南京中院起诉江苏江峰公司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2017年4月7日,在一次无效请求审查决定未出结果情况下,南京中院下达一审判决,法院全额支持新鸿基300万元的索赔标的。江苏建峰公司是一家相对传统的建筑公司,从来未关注过专利,在一审应诉上也不甚重视,仅仅把它理解成普通的合同纠纷,在收到南京中院一审判决结果后才引起公司高层重视,在二审应诉及二次无效请求上相对一审均投入更高端的专业资源,由于二次无效请求证据检索上力度较强,二审法院江苏高院在庭审结束后选择先等二次无效请求结果,该专利后被宣告全部无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300万判决。

 

       综上所述及案例,笔者建议,企业在应对招标事件中可能产生的专利侵权诉讼风险需进行定点处理,先判断自身以及竞争对手是否会有潜在的诉讼风险,进而明确防御或进攻方案。

 

第六部分,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之历史渊源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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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古以来,同行企业之间的人才保持一定流动性是客观存在的现象,尤其企业高级合伙人之间的分分合合已属正常,这也促成同行业内的部分企业有较深的历史渊源,但因历史渊源而产生的商业竞争与普通的商业竞争相比往往会更剧烈,冲突性也更是难以调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表现的矛盾性也甚为突出。比如,原研发部分离成立一家新公司、原市场部老大出来后成立一家新公司、同行企业之间主动把竞争对手的核心研发人员挖过来开展竞品研发或一个公司两个股东分家后产生的商业利益冲突等等。

 

       笔者曾在从企业发展阶段解读专利侵权纠纷运作的内在逻辑中提到的案例,宁德新时代和江苏塔菲尔涉案两亿索赔标的专利侵权诉讼案,塔菲尔的核心人员均出自宁德时代,业内人士分析,此起重大诉讼只是“清理门户”的一个开始。

对于有历史渊源的专利纠纷,笔者建议,在准备发起专利诉讼前期,要做出充分和长期的调查分析,以及对方可能做出的反击,及早提出应对举措,只要发起专利诉讼,就要给予对方足够强的打击,让对手无反扑的可能。

 

第三部分 结束语

 

       随着各行各业前期红利和政策补贴时代的结束,高利润的时代也即将拉下帷幕,为了争夺点滴市场份额,企业主体之间竞争剧烈程度将超过过往任何一个时代,企业之间利益冲突形式也必将呈多样化趋势,专利武器也势必与利益冲突绑架在一起,笔者衷心期盼专利不是杀伤性的武器,而是承担着企业利益冲突再平衡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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