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发(2010)商标异字第05215号商标异议裁定书,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邦德小羚羊拼音及图”与品源知识产权代理的异议人引证于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羚羊LY及图”等商标构成近似。
品源律师团队在每一案件上报前期都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品源律师代理“羚羊”成功维权案也进一步证明了其“品质源于专业”、“信赖意味着责任”的工作理念。品源将继续秉承“必须追求最上乘工作效果”的服务理念来不断定义品源律师的高度!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发(2010)商标异字第05215号商标异议裁定书,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邦德小羚羊拼音及图”与品源知识产权代理的异议人引证于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羚羊LY及图”等商标构成近似。
品源律师团队在每一案件上报前期都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品源律师代理“羚羊”成功维权案也进一步证明了其“品质源于专业”、“信赖意味着责任”的工作理念。品源将继续秉承“必须追求最上乘工作效果”的服务理念来不断定义品源律师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