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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比独权,从属权利要求的架构分析

发布时间:2021-06-07 次浏览

本文的撰写,主要是为了帮助一些新入职的代理人,从另一个角度来考虑和分析,进而克服权项架构不合理的问题。


大家都知道,我们在权项撰写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确定独立权利要求,因为独立权利要求能够最直接的影响到整个方案的最大保护范围。而在审查意见答复或者侵权判定的过程中,从属权利要求的价值也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如果对于从属权利要求的架构设计不够合理,很有可能在专利的确权和使用过程中,显得捉襟见肘。


本文中对于从属权利要求(后简称从权)布局的探讨,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从权的撰写,另一方面是从权的架构。


以一个电影名称来举例说明,从权部署的一个特点,就是通过附加技术特征的逐层限定,使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得到一定的限定。例如“人”,其包含的特征是最少的,但是其保护范围限定的是最大的,因为无论男、女、老、少、个体、群体,还是任何一个地区或者种族的人,只要是人,都在其限定的范围当中。而“一个人”限定的范围就排除了群体的部分,但是仍然包括任意一种个体。进一步的,“一个男人”,这就将所有的女性排除在外,仅仅限定的是男性个体这样一个范围。再进一步,“一个叫欧维的男人”,这样增加一个名字的附加特征,限定的范围就从所有男人收缩至只有叫“欧维”的男人。最后,“一个叫欧维的男人决定去死”,这样增加一个状态的限定,就很有可能将范围限定到唯一一个人。


由此可见,我们每多限定一部分特征,保护范围就有所不同。同时,这个示例也给了我们一个思路,就是既能够从正面确定从权的保护范围,也能够从反面看附加特征排除了哪些情况,来确定从权的保护范围。

既然我们说从权需要类比独权,那么独权是一个技术方案,所以从权也必然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这也是我们称之为优选的技术方案的原因。此处“技术方案”是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因此,从权也需要同时满足有三个要素:解决的技术问题;由技术特征构成的完整的技术方案;达到的技术效果。


以此来分析,不管我们从权增加的是什么样的附加技术特征,将附加技术特征带入到所引用的权利要求时,都需要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例如独权中,一个技术方案包括a,b和c三个步骤,如果其中b包括b1和b2两个步骤,我们写一个从权引用这个独权时,只限定了b包括b1,或者,说b包括b2,那么将附加技术特征带入所引用的权利要求,显然没有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这样就会造成这个从权存在着没有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的问题。同时,如果b2步骤需要用到b1步骤得到的产物“X”,而c这一步并没有使用到原本b2步骤应该使用的“X”,这也关联到“特征链条的完整性”的问题,所以从这个层面来说,我们可以基于类比独权的思想,从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这一角度对所撰写的从权进行验证。


另外,从权可以以一个技术问题为出发点,来进行撰写。


既然说到类比独权,则可以参考独权的撰写方式,即:先写明背景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后写独权的技术方案,对技术方案的要求是不能缺必要技术特征,最后再说明技术效果。其中,必要技术特征,是能够解决背景技术的技术问题所需要的特征。


从权撰写说明书的要求之一,也是必须写效果。另外,在具有较多的从权可选时,也需要从效果的突出性的角度进行撰写。


可以归纳为,从权的方案解决了一个技术问题,该得到了与技术问题对应的技术效果,这个技术效果是较为优选的。例如,从权是在独权所提出的新方案的基础上,如何更快,更好,更准确的实现新方案。因此,以一个技术问题为出发点,来进行撰写,可以更加明确的确定从全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


另外,从权撰写的过程中,确定各个从权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再进行撰写,有利于辅助我们确定进行从权效果的确定,或者对多个可写从权进行选择。例如在撰写从权方案时不知道技术效果在哪里,可以从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角度进行思考,明确技术问题之后,就能够直接推导出从权的技术效果。另外,如果同时有两个或者更多的从权可以部署,就可以根据各自解决的技术问题的难度,确定他们当中谁的技术效果更加突出。


同时,分析针对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可以辅助我们来确定如何选择从权的技术特征,或者技术特征的上位程度。

明确从权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以及确定了必要技术特征之后,还需要筛查是否存在非必特。


此处以下图作为一个例子来说明,图中的步骤2包括S21和S22两个步骤。图中的步骤3包括S31、S32和S33三个步骤。图中的S22包括S221和S222两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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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前面的讨论,对于一个从权来说,明确技术问题之后,如果S22必要技术特征,是否需要引入S221和S222这两个特征呢?答案肯定是不会引入。如果以技术问题为主导的方式,发现面对已经明确的技术问题时,只要引入S22就能够解决该技术问题,则无需放入S221和S222两个技术特征。同时,在放入S22时也需要放入S21,因为这样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

类比独权可以进行从权撰写的其他思考,例如:


首先,独权撰写时,需要避免的是因为概括范围过大,导致实际的保护范围包括背景技术的技术方案。而对于从权,独权或者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相当于基础的技术方案,按照这个角度进行考虑,避免其增加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实际意义,造成的保护范围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相同。


例如,原权利要求保护的是:设置阈值,来划分待选图像和待删除图像;如果从权限定为,根据设定阈值确定第一范围和第二范围,若为第一范围,则确定为待选图像,若为第二范围,则确定为待删除图像。

针对特征链条的完整性,示例如下:


例如,根据A确定B和C,根据B确定D。其中的A指向B这一特征链条在方案的后段没有被使用,说明特征链条不完整。


最后,是限定时尽量避免用非领域惯用名词直接限定。

……


综合以上所述,从权撰写时,可以参照独权的撰写思路,并按照独权中用到的检验规则进行验证,来避免出现逻辑错误。


另外一个大的话题,是从权如何布局的问题。针对这一个问题,可以从技术方案的梳理的角度来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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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字分析法,是笔者接触过很科学也是可执行性较高的方法,即为针对每一个技术点,都能够确定其至少一层的上位概念,和确定其至少一层的技术细节。并且同时寻找该技术点的可替代方案。


在按照十字分析法,将整个方案梳理完成之后,就可以确定类似于前面的两幅图中的逻辑关系。进一步的,可以确定每一层次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再分析该问题的重要程度和“必要技术特征”,以此来作为从权布局的架构素材。并基于这样一个架构素材进行实施例划分,以及从权效果的确定。


在架构完成之后,说明书撰写也是重要一环,所布局的层次架构能否得到保障,说明书撰写是否合格,是及其重要的。这里可以提出一点要求,对于某一权利要求,在解释时,除引用其的从权方案以外,至少写出一种其他的可替代方案,虽然没有将可替代方案写入权利要求书,但是也要在说明书中进行充分的说明。


到此从权撰写以及架构也就结束了,具体如何使用,还要看大家各自的理解。另外值得说明的,本文中所述说的以技术问题作为主导,并不是推翻现在大家常说的按照从权的有益效果来筛选和撰写,两者并不是对立面,本文提供的是一个可行的参考方向,希望能够对读者有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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