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 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资讯

2021年实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汇总

发布时间:2021-12-17 次浏览
2021年度总结



回顾2021,知识产权引发社会各界强烈关注,有新闻,有案例,有热点。盘点这一年,知识产权界有不少变化,《品源知产家》将从多个角度总结2021知识产权行业值得关注的大事件。(关注品源知识产权官方号,更多精彩内容陆续放送。)


本篇我们一起回顾2021年实施的那些知识产权政策。


626969资料
1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1.1起施行 

2020年5月28日15时08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启用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21文本自2021.1.1起实施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21文本。申请日为2021年1月1日及以后的商标注册申请,在进行商品服务项目分类时适用尼斯分类新版本,申请日在此之前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尼斯分类原版本。以尼斯分类为基础,我局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了相应调整,现将尼斯分类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修改内容一并予以公布。

 

3、2021.1.1起,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收费将正式启用电子票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九四号)要求,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收费将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电子票据,电子票据的效力与纸质票据的效力相同。

 

4、《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自2021.1.1起施行!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1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8日公布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4号)同时废止。

 

5、全国人大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自2021.1.1起实施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6、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中韩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业务由双边平台迁移到WIPO DAS平台的公告(第392号)自2021.1.1起实施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196号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14年1月1日起开通中韩双边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业务。现因韩方优先权业务迁移整合计划, 该公告中涉及的双边交换渠道获取对方电子优先权文件服务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停止。

 

7、国知局:印发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工作考核细则(试行)自2021.1.1起实施

为加强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的规范化建设和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运行,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8、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指导案例不再参照!自2021.1.1起实施

为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9号、20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但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9、2021.1.1日起,官方专利检索服务收费标准要涨价了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官方发布的“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产品及服务优化调整方案》的公告”显示,自2021年01月01日起,检索咨询中心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检索服务委托书》服务内容和费用标准进行了优化调整。 


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1)整合查新检索类型,将“发明和实用新型查新检索”、“外观设计查新检索”、“PCT专项查新”合并为“查新检索”,费用统一调整为2400元/件,10个工作日完成;

(2)将“授权实用新型检索”和“授权外观设计检索”的费用标准统一调整为5000元/件,10个工作日完成;

(3)将“PCT专项查新+专题”和“专题检索”合并为“专题检索”,费用统一调整为5000元/件,10个工作日完成;

(4)明确规范附加费的收费标准,参考专利申请附加费收费标准,对权利要求超项、说明书超页数的情况加收附加费;

(5)明确加急费的收费标准,检索报告完成时间每提前1个工作日加收基础费的10%。

优化调整后,服务类型更加清晰简洁,便于公众选择。

 

上述优化调整方案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0、《通州区知识产权促进办法》自2021.1.1起实施,最高可获3万元资助!

2021年1月1日,《通州区知识产权促进办法》将正式开始实施,新增加六项资助奖励情形,同时调整了两项资助标准。新办法明确了,通州区中小学在校学生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授权资助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资助3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资助1000元。

 

11、《浙江省专利代理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1.1起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浙江省专利代理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2、《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公布,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经济科技快速发展对审查规则的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现予发布,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2月

12021.2.1日实施!《科技成果经济价值评估指南》国家标准发布!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批准发布212项重要国家标准,其中《科技成果经济价值评估指南》国家标准正式公布,202121日实施!


3月

1、2021.3.1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表决通过,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固化了知识产权体制机制改革成果,强化了知识产权协调机制,厘清了知识产权部门职责。《条例》还规定,加大行政和司法保护力度,推进知识产权社会治理。

 

3、3月1日起,侵犯知识产权最高判10年

回顾2020年12月29日新华社报道消息,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除了下调未成年人刑责年龄等亮点外,本次刑法修正案也对有关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作出了修改,其中将“知识产权类犯罪最高刑提至10年”备受关注。

 

在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定中,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对“服务商标”的保护;并根据前不久刚刚修改的著作权法,对涉及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犯罪行为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加强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类型进行了补充,新增“商业间谍罪”。

 

4、2021.3.1日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正式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5、国知局3月起集中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整治商标乱象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3月发布了《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通知中提到: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商标恶意抢注、图谋不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十项行为。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商标注册申请的处置,已另行发文进行整治。


5月

1、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批示: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假冒工作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对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假冒事关创新型国家建设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2021年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5月21日在京召开,会议中国务委员、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勇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整治力度,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6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2021.6.1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2021.6.1起施行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1月11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和退役军人保障法。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62、6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3、《专利导航指南》国家标准于2021.6.1起施行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起草的《专利导航指南》(GB/T39551-2020)系列推荐性国家标准于2020年11月9日批准发布,并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4、《工业互联网标识管理办法》于2021.6.1起施行

为促进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工业互联网标识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标识解析体系安全可靠运行,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于近日印发《工业互联网标识管理办法》,办法含20个条款,将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5、《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于2021.6.1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多部门共同参与制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标准于2020年11月9日批准发布,并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6、《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于2021.6.1起施行

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的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7、《关于公布专利法修改相关表格的通知》修订的表格于2021.6.1启用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二三号公告《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我局对专利法修改相关的请求类表格作出适应性调整,现将修订后的表格进行公布,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代理机构可通过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cnipa.gov.cn)“政务服务”专栏下的“表格下载”栏目下载使用。本次修订的表格将于2021年6月1日启用,涉及修订的旧版表格将同时停止使用。

 

8、《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于2021.6.1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办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现予发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9、《关于审理涉药品上市审评审批专利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1.6.1起施行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涉药品上市审评审批专利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人士于2020年12月14日前,通过书面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以中文提出修改意见。本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本院以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0、《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于2021.6.1日起施行

配合专利法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准备工作,形成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现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

 

11、国知局: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于2021.6.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要求,根据修改后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征求意见稿)》。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12、6月15日起实施!《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修订)》全文发布

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联合修订了《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办法指出,对于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获得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资格,或者利用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一经发现,将取消资格。


9月

1、9月1日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办法》指出: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本《办法》自202191日起施行。

 

2、9月1日起!《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正式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增设知识产权专业职称。凡是在北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版权等)服务工作和运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将纳入评价范围。9月1日起,北京市将启动首次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申报工作。

 

3、9月1日起,请求驰名商标保护需签章诚信承诺书

 自2021年9月1日起,在异议、评审案件中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当事人提交申请书时,需一并提交本人/本单位及其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人签章的《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诚信承诺书》。

4、9月1日起,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管辖外观设计专利案件以及300万元以上非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管辖外观设计专利案件以及300万元以上非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通知。通知指出,南京知识产权法庭、苏州知识产权法庭不再审理无锡市等管辖外观设计专利案件以及300万元以上非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自2021年9月1日开始执行。

 

5、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正式实施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其中提到: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收集、使用数据,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6、9月1日起!《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正式实施 

202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到,第四十五条  被诉行政机关以外的当事人对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在原审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人民法院应当调取而未予以调取,在诉讼监督阶段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取:(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第六十条 检察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对调查核实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7、9月1日起!《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正式实施

《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到知识产权的有: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软件产业发展,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业,推进软件产品迭代、平台搭建、产业化应用、适配测试和开源开放,拓展用户市场,构建安全可控、共建共享的软件产业生态。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围绕数字经济实施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重大专项,构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承接机制,推动获取重大原创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数字经济、数字政府、数字社会一体建设,营造良好数字生态。在政务服务、财政、税收、金融、人才、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供应、电力接引、设施保护、政府采购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督管理、版权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培育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快速维权体系,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8、《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发布

2021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提出了要建设制度完善、保护严格、运行高效、服务便捷、文化自觉、开放共赢的知识产权强国目标,并对我国未来15年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方向、重点任务进行了宏观部署。


人民日报时评指出,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面向知识产权事业未来15年发展作出的重大顶层设计,是新时代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宏伟蓝图,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重大里程碑意义。


10月

110.1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通知》指出: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三、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10.1起,专利代理机构或可当场收到执业许可证!全国推行审批告知承诺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到,自202110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承诺书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310.1起实施!《江苏省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建设和管理办法(暂行)》全文

为深入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规范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的运行管理,江苏省制定了《江苏省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建设和管理办法(暂行)》,自2021101日起施行。

 

4101日起施行《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表决通过的《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将于2021101日起施行!

 

5最高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全文发布!

102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从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坚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主动回应新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和社会关切,从工作要求、公正司法、提升效能、深化改革四个方面,就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20条政策措施。

 

610.22开始实施!《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侵权咨询服务规范》

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发布《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侵权咨询服务规范》省级地方标准。该标准规定了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侵权咨询服务的服务提供者、服务内容、服务管理、服务实施、服务评价与改进的要求。标准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侵权咨询服务的管理、实施、评价与改进。标准将于20211022日正式实施。


626969资料
12月

1、2021.12.1日起,PCT国际申请文件不超过30页收取9260元

自2021年12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人民币标准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不再以瑞士法郎标准进行折算。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标准为(一)、代国际局收取的国际申请费:1、国际申请文件不超过30页:9260元;2、超出30页每页加收100元;3、电子方式提交减缴(PDF格式)1390元;4、电子方式提交减缴(XML格式)2090元。(二)、代国际局收取的手续费1390元。

 

2、2021.12.1日起实施《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

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若干规定》明确,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特别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或者权利使用费倍数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或者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一千万元以下的赔偿。

 

3、2021.12.1日起实施《三亚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

三亚发布《三亚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三亚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规范化建设,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且该单位有效发明专利达到3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且该单位有效发明专利达到5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助;对获得市级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资助。同一年因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奖项的,不重复资助。

 

4、12月1日起,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海南最高奖100万元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拟制了《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截至9月17日前,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办法》明确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奖励金额不得突破该上限。此外,《办法》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5、2021.12.1日起,南昌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10月22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办法》第十条第六点明确,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型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根据《办法》,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将获得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将获得一次性奖励1万元。

此外,该《办法》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6、2021.12.1日起,《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

12月1日起,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将正式施行,对民生领域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行为“亮剑”。

根据《办法》规定,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本文网址:/news/622.html

关键词:

返回列表
首页 电话咨询 联系方式
626969资料 626969资料

电话咨询

626969资料 626969资料

微信咨询

626969资料

关注微信

626969资料 626969资料

在线咨询

626969资料 626969资料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