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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2-09-22 次浏览

随着因特网和手机互联技术的迅速发展,政府和企业的数据量迅速增长,足量的数据成为人工智能领域崛起的重要原因。同时为分析和处理数据,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也得到迅速发展。


针对人工智能计算而设计的计算芯片诸如CPU、GPU、FPGA等,也成为行业的研究重点。而作为产业价值核心的人工智能算法是相关研发人员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体现,它依靠巨量的物质资源,显然需要被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从而促进相关知识信息的正向传播,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良性发展。


由于人工智能专注于如何模拟人类智能解决技术问题,人工智能的核心算法主要包括运用信息技术再现人工智能,并在生产过程中利用这种信息化的智能。而《审查指南》对关于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进行了限定,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本部分第一章第4.2节所述情形的,按照该节的原则进行审查:(1)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或者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 上的计算机程序,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而《审查指南》要求: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它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该计算机运行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符合专利法第二条款的规定,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人工智能算法这种运用信息技术再现的技术往往与智力规则存在重合,对人工智能算法本身的保护往往容易陷入不符合保护客体的问题。


因此,在人工智能的专利保护中需要着重明确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尽可能的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贴近于人工智能的技术应用。人工智能可分为两类:


一是专注于模拟或者再现智能的通用算法的应用;


二是驱动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运行的应用算法的使用。


但是,无论是专注于模拟智能的通用算法,还是以创新的方式应用智能以驱动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应用算法的人工智能,它们都是基于同一人工智能系统而被设计和运行的具体的对象。此时,人工智能算法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抽象意义上的思路、方法,也不同于具体产品或者服务在制订运营策略或者设计软件逻辑时所遵循的一般性规则或者步骤。


因此,人工智能算法在其具体的应用场景中,可以是一个独立存在于整个人工智能系统之中的对象,它可以被单独地表达出来或者被阅读,也可以被一般的技术人员所理解,是一个被用于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具有明确的使用和交换价值。


针对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根据人工智能的应用载体以及体现形式,划分为算法方、模型训练方、数据拥有方以及模型使用方等。人工智能需要多方的协同合作方能解决问题,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时需要充分考虑人工智能应用的不同主体,从多角度进行保护。


例如,针对算法方强调人工智能算法与底层软硬件架构的配合,通过计算机内部或者计算机外部的具有自然规律特征的技术方案来体现人工智能的特点,从而实现在算法方对人工智能算法的保护。而针对数据拥有方强调数据本身的属性特征,诸如数据来源、数据类型等,从数据本身具有的特性反映出人工智能针对数据特性所具有的自然规律特征。


虽然有些学者建议将人工智能划分为不同的层次,按照不同的层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基础层——数据存储、机器算法,技术层——机器学习、语音识别,应用层——无人驾驶、智能硬件等,但基于这种划分进行单独保护,将会丢失人工智能本身的特征,致使人工智能的实质无法体现。


人工智能的开发往往离不开数据的支持,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保护显然还离不开数据的收集以及使用的合规问题。


202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确立了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等级制度,明确了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其安全监管组织和个人的义务和责任,制定了促进数据安全与发展的措施。


在新法规中关于个人数据收集和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将人工智能的保护按照应用载体以及体现形式进行划分,有利于数据合规,明确人工智能参与各方各自需要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例如,数据拥有方应确保数据的收集获得相关用户的许可并授权数据方分享数据与其他合作方,而模型训练方则应保证数据使用的合法性以及隐私性,禁止信息泄露。


由于人工智能相关应用具有高度的数据依赖性,且数据规模庞大,必然超出一般数据处理的信息安全保障,其也促使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保护远远超出一般知识产权保护利益衡量的范畴。人工智能的合理的保护客体的选择,有助于促进算法开放、透明发展,在保障信息安全、社会公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人工智能必然将会继续随着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发展而迅速进步,人工智能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技术,人工智能具有提高我国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和竞争力的作用,加强大数据和人工智能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无疑是在为社会的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胡立杰 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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