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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源律所代理“聚丰园”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入选北京法院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28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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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5日,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北京法院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及“北京法院2022年度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聚丰园”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入选“北京法院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北京高院评定本案为保护老字号商标权益的典型商标确权行政案件。通过对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准确适用,实现对老字号权益的充分保护,有效打击了代理或者代表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攀附老字号品牌声誉的商标抢注行为,为助力老字号健康传承,强化品牌资源利用,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加强品牌建设、提升品牌价值中起到积极作用。本案所提出的裁判规则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案件概览


“聚丰园”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22)京行终3410号


原告:无锡市聚丰园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情


“聚豐園”菜馆源于清朝同治年间,解放后公私合营,1990年更名为“无锡市聚丰园菜馆”,1995年更名为“无锡市聚丰园大酒店”,1996年股份制改革成立“无锡市聚丰园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营聚丰园公司)。2007年,经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其资产纳入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产业发展公司)管理运营。2010年,“聚豐園”被列入商务部颁发的第二批“中华老字号”名录。1994年,无锡市聚丰园菜馆在“餐馆、住所(饭店供膳寄宿处)、旅馆”等服务上申请第879965号“聚豐園”商标(以下简称在先商标),1996年被核准注册。该商标后转让至无锡产业发展公司,2019年9月6日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


唐某在“聚豐園”菜馆任副经理多年,“聚豐園”菜馆进行股份制改革后,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成立“无锡市聚丰园饭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私营聚丰园公司,诉争商标原注册人)并与“聚豐園”菜馆当时的权利人国营聚丰园公司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后因私营聚丰园公司对外擅自授权“聚豐園”商标,各方于2013年解除租赁合同,约定私营聚丰园公司不得继续使用“聚豐園”商标、字号和相关形象标志。2016年,唐某针对在先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同年,私营聚丰园公司申请与在先商标相同标志、相同服务的第22395432号“聚豐園”商标(即本案诉争商标),并获准注册。2019年,唐某、私营聚丰园公司设立与国营聚丰园公司相同名称的公司。同年,诉争商标转让至该公司。


2019年9月23日,无锡产业发展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申请时,权利人在先商标为已注册商标,故不能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予以保护,且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具有代理代表关系,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无锡产业发展公司均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唐某及私营聚丰园公司与国营聚丰园公司及其权利继受人无锡产业发展公司之间已构成代理或者代表关系。唐某申请撤销在先商标后由私营聚丰园公司名义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攀附国营聚丰园公司“聚丰园”字号及在先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明显,其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注册相同标志“聚豐園”的不当注册行为应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点评


本案为保护老字号商标权益的典型商标确权行政案件。通过对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准确适用,实现对老字号权益的充分保护,有效打击了代理或者代表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攀附老字号品牌声誉的商标抢注行为,为助力老字号健康传承,强化品牌资源利用,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加强品牌建设、提升品牌价值中起到积极作用。本案所提出的裁判规则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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