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及国际红十字会为形成区分,在非战时对红十字标志做标明性使用,不会单纯使用白底红十字的图案。例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标志为两个同心圆围绕的白底红十字,两个同心圆之间写着“COMITE INTERNATIONAL GENEVE(国际委员会日内瓦)”的字样,同心圆的下方是适当的起首字母(英文为“ICRC”,或法文“CICR”);美国红十字会的标志为白底红色胶囊图形,下附白色球形内嵌红十字,红十字右方为红字“American Red Cross”;中国红十字会的标志为黄色麦穗为圆形环绕白底红十字,其右侧标有 “中国红十字会”及“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日本红十字会的标志即在白底红十字下方标有“Japanese Red Cross Society”字样(见附图)。
与红十字标志禁用条款有关的案例 1. 奇虎公司系列商标无效宣告案 案件经过:奇虎公司第35类第14730803号“360安全第一www.360.cn及图”商标,被屈红梅提起无效宣告,商标局裁定予以维持,屈红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北知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左侧的图形由内部的“+”符号和外部的太极球图形构成,中间部分上方为“360”、下方为“www.360.cn”,右侧为外部加有边框的汉字“安全第一”。虽然诉争商标中包含了“+”符号,但“+”符号在诉争商标中所占比例较小,且诉争商标同时包含了其他组成部分,按照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诉争商标在整体外观上与“红十字”标志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相关公众不易将诉争商标与“红十字”标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未构成与“红十字”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4] 案件结果:法院认定诉争商标虽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但因(2013)一中民终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中,奇虎公司作为互联网领域的经营者,因使用“网络安全第一品牌”等宣传用语被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诉争商标汉字部分含有“安全第一”,使用在“在计算机数据库中升级和维护数据”等服务上,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误认情形,因此发回重审后该商标被予以无效宣告,且此后“360安全第一www.360.cn及图”系列商标均被不予注册、无效宣告。 案件经过:诉争商标第41类第12961191号“ISC及图”商标被张子鸣提起无效宣告,商评委对其予以无效宣告。奇虎公司不服,向北知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起诉,奇虎公司上诉,北京高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原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发回重审。 北高院认为:“红十字”的英文为“redcross”。在西方语境下,“cross”用于表达十字架的形状。在中文语境中,因十字架的形状与汉字“十”相近似,故中文称“redcross”为“红十字”。而“cross”的形状与数学意义上的“+”近乎一致。故此,将十字形状用中文描述为“加号”或者“十字”并不影响相关公众对这一形状的认知。在讨论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情形时,一味强调商标中的图形形状实为“加号”而非“十字”并无实际意义。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红十字”的概念不应局限于对白底红“+”的理解,而应当结合现实情况及相关法条的立法目的进行解释。本案中,诉争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图文呈左右并列,左侧的图形由两条麦穗图形围绕的太极球图形构成,右侧为英文字母“ISC”。其中,太极球中间的“+”符号可识别为“十”字或加号。虽然诉争商标包含了“+”符号,但由于诉争商标同时包括了其他组成部分,尤其是对于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而言,“太极球”符号本身即有特定的含义。按照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诉争商标的整体外观及其所传递的含义明显有别于“红十字”标志,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将诉争商标误认为“红十字”标志。而且,根据在案证据,奇虎公司对太极球及“+”符号组合图形商标进行了长期使用并获得了较高知名度,相关公众对该标志有了一定程度的认知,不会将其与“红十字”标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在整体上与“红十字”标志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标志。 案件结果:该ISC及图商标发回重审,予以维持。 2. 平安好医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案件经过:平安保险于2020年9月11日申请注册第49685033号“平安好医生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安排专家讨论会,流动图书馆,有关的医疗技术科学论文的出版和发行,娱乐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玩具出租,动物园服务,组织彩票发行”服务上,被商标局驳回后申请复审,仍被驳回,遂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其中图形部分主体为圆形人脸及信息符号,虽然其中包含加号“+”图形,但该部分在诉争商标图形中占很小的比例,且诉争商标未指定颜色,诉争商标整体外观与红十字具有较大差别,相关公众不会将诉争商标图形与红十字联系起来,造成误认。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5] 案件结果:该商标被发回重审后通过初审,但因公告期内被他人异议暂未确权。 3. 陇中老百姓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 案件经过:蒋平苏第35类第15693719号“陇中老百姓及图”商标被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无效宣告,被商标局以《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等为依据予以无效宣告,蒋平苏不服,向北知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包含“十”字标志,与红十字标志高度近似。虽诉争商标除包含“十”字标志外,还有绿叶、“陇中老百姓”文字等组成元素,但其他元素均呈对称排布,并因此元素布局更突显“十”字标志的中心位置及显著识别效果。并且,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中国红十字会会徽为白底红十字加周围有两条金黄色橄榄枝图形环绕,诉争商标与红十字会会徽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亦较为近似,容易误导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与红十字会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此外,诉争商标并未指定颜色,原告在商标使用中存在对诉争商标的“十”字部分采取白底红十字方式的可能。虽原告提交了诉争商标的使用证据,但该使用无法消减诉争商标本身所具有的误导相关公众,以及消极、负面的影响。故驳回起诉,维持原无效宣告请求裁定。[6] 4. TIANZH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案件经过:江苏天章医用卫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提交第3类第45634629号、第16类第45619551号“TIANZHANG及图”商标注册申请,均被驳回,驳回复审输,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TIANZHANG及图”构成。诉争商标图形部分与“红十字”标志近似,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之情形。[7] 案件结果:驳回起诉,维持原驳回复审决定。天章公司名下“TIANZHANG及图”商标仅有1件于2016年提交的获得注册,核准使用在第10类“医务人员用面罩,医用气褥垫,手术用消毒盖布,手术衣,子宫帽”商品上,其余第3、5、16、24、35、40类均被驳回。 5. 三好医生及图系列商标无效宣告案 案件经过:武汉市友库新明和科技有限公司名下5件三好医生及图商标(共计5件)被四川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提起无效宣告,商标局均裁定予以维持。好医生集团不服,对商评字[2019]第200588号关于第18598076号“三好医生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提起诉讼,一审被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系“三好医生及图”,其中四分之三圆形图案包裹的右侧部分系文字“三”的组成要素,图形整体突出右下角“三”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的标志相比较,在图形设计、构图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8] 6. 双蓝联合会十字系列蓝十字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 案件经过:蓝十字蓝盾医保联合会于2016年1月14日注册申请第36类第18881996号蓝十字图形商标,指定使用蓝色,被商标局驳回,复审失败,起诉被驳回,上诉仍失败。 二审北高院认为:诉争商标由“十字”标志构成,十字图形与“红十字”标志在标志图案上基本无差别。诉争商标显示器并未指定颜色,其存在使用红色的可能性,而且即使诉争商标使用红色以外的其他颜色,与通常呈现为白底红十字的“红十字”标志存在区别,但按照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若对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所指定使用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与“红十字”标志相近似,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所指的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蓝十字蓝盾联合会提出类似情形的商标均已获得注册的上诉主张,因其所称的其他商标与本案诉争商标情况不同,且无证据证明其注册均经过了司法审查,不能作为诉争商标应当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故对蓝十字蓝盾联合会援引其他商标获准注册证明诉争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9] 另,蓝十字蓝盾医保联合会2016年4月19日申请的第5类第19676303号、第10类第19676304号、第35类第19676305号蓝十字图形商标被驳回,驳回复审均失败;又在前案二审审理期间2018年4月17日分别提交第10类第30300592号、第35类第30305859号、第5类第30314847号仍被驳回,以上,双蓝协会在我国提交的纯图形商标蓝十字均未获得支持。但其申请的包含蓝十字图形的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等通过审查,获得注册。部分如下: 在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涉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在驳回复审案件中失败率尤其高,在注册审查逐渐收紧的风口上,建议企业或个人尽量避免注册、使用含有与红十字标志相同、近似的标志,但对于有强烈注册需求的,想要使用“+”符号,怎样才能合理规避? 注册建议 1. 不应将“+”或十字符号作为商标主要识别部分 2. 组合其他可独立识别的元素进行使用 3. 巧妙化用“+”符号 4. 申请与医疗领域关联度较小的商品或服务类别
[1]于1949年8月12日订立的以下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于1977年6月8日订立的《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和《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2]来源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官网icrc.org标志介绍。
[3]1996年1月29日发布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4]奇虎公司系列商标无效宣告案详见(2018)京73行初1803号一审行政判决书;商评字[2017]第0000166947号重审第0000000803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2017)京73行初1204号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京行终3406号二审行政判决书等;商评字[2016]第0000116757号重审第0000001921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5]平安好医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见(2021)京73行初18383号;商评字[2021]第0000252794号重审第0000000503号驳回复审决定书。
[6]陇中老百姓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详见商评字[2022]第0000126714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2022)京73行初12667号一审行政判决书。
[7]TIANZH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见商评字[2021]第91983号驳回复审决定书;(2021)京73行初7945号一审行政判决书。
[8]三好医生商标无效宣告案详见(2019)京73行初14162号一审行政判决书;(2021)京行终2760号二审行政判决书。
[9]蓝十字蓝盾医保联合会为蓝十字与蓝盾协会的构成组织,是美国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知名度最高的专业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案情详见商评字[2018]第0000014114号、商评字[2018]第0000014115号、商评字[2018]第0000014116号驳回复审决定书;(2018)京73行初2067号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京行终4569号二审行政判决书等。
作者:品源律师事务所 宋文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