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审理原则: | 必要为原则 即,根据案件情况,有且只有一个引证商标,或者所有引证商标均处于权利状态不确定(撤三、异议、无效或者诉讼等)情况下,应当予以中止审理。 |
中止的情形——适用情况(原则适用情形) 1.驳回复审 2.不予注册复审 3.无效宣告
| (笔者认为:这条主要是引证商标为关联公司所有,转让同一人名义下情况) (二)引证商标已过有效期处于续展程序或者续展宽展期的; (三)引证商标处于注销或者撤回申请程序的; (笔者认为:这条主要是指引证商标申请人或者权利人主动撤回,注销的情况;注销或者撤回情况可能是经过协商,或者权利人自己商标情况) (五)引证商标涉及的案件已有结论等待结论生效或者执行生效判决等待重裁的。 |
1.不予注册复审 2.无效宣告
| 专门适用于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案件的情形有一种,与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一致,即: (笔者认为:这一条主要指对案件有实质影响的引证商标(在先权利)的权利状态不确定,处于驳回复审、撤销或者无效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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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驳回复审 (应当中止审理情形) | 专门适用于驳回复审的有一种,即: (笔者认为:这一条主要指,申请人为克服注册障碍,对引证商标已经提出或者采取其他行动,且案件结果对申请商标注册有实质影响的情况,予明确规定,应当予以暂缓或者中止审理) |
(八)驳回复审案件所涉及的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且引证商标注册人在其他案件中已被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恶意注册情形的,可以中止审理;这种情形与上述情形(七)的区别在于不以申请人提出中止申请为要件,审查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自主决定是否中止,从而有效降低恶意注册商标对合法权利人造成的重复申请、穷尽法律程序等困扰。 (笔者认为:这一条非常利好,主要体现审查员在案件审理中的自由裁量,十分有利于申请人商标权利的保护,正如我们一直建议的,客户在驳回复审理由书中,不仅可以主张商标不近似,也可以主张商标近似,并罗列对方恶意抢注引证商标的恶意性,以便审查员参考并请求中止审理,等待引证商标的进一步裁判结果。有效保护申请人自身合法权利,防止重复注册。) | |
驳回复审案件:驳回复审申请之日起的三个月补充材料期间,书面说明其对引证商标采取清除权利障碍的行动。 | |
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申请人应提交相应证据材料,审查员收到申请人补充证据并确认中止情形已经消除的,恢复审理。 |
目前商标审查制度越来越严格,在商标申请审查和驳回复审案件中,英文商标往往会进行不可思议的拆分理解。中文商标也是对于商标本身臆造性要求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还有撤三案件的不断攀升,以及目前撤三案件审查中对于证据性要求的日趋严格等问题。所以对申请人和代理人要求也越来越高,责任约来越大。申请前查询,商标合理使用、证据固定和保存等都十分重要。
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 段媛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