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1年及2022年非正常专利数量
1.1 2022年通报非正常专利申请:95.5万件,发明申请161.9万件(国内发明申请量146.5万件),实用新型申请量295.1万件,非正常专利占比约20%。
1.2 2021年通报非正常专利申请:81.5万件,发明申请158.6万件(国内发明申请量142.8万件),实用新型申请量285.2万件,非正常专利占比约18%。
2、2022-2023年收到的主要非正常认定理由
3、非正常专利申请的由来
3.1 2007年10月1日,《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令第45号)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
(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
(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
(三)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3.2 2017年4月1日,《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75号),修改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
(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
(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
(三)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专利申请;
(四)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明显编造的专利申请;
(五)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的专利申请;
(六)帮助他人提交或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3.3 2021年1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
实施下列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以下简称该类申请)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从严打击、从严处置。
(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局令)第三条规定的六种情形;
(二)单位或个人故意将相关联的专利申请分散提交;
(三)单位或个人提交与其研发能力明显不符的专利申请;
(四)单位或个人异常倒卖专利申请;
(五)单位或个人提交的专利申请存在技术方案以复杂结构实现简单功能、采用常规或简单特征进行组合或堆叠等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常理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扰乱专利申请管理秩序的行为。
以上“单位和个人”包括同一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同一实际控制人。
3.4 2021年3月11日,《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11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
下列各类行为属于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一)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的;
(二)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三)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四)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
(五)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六)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
(七)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八)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
(九)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
4、被认定非正常专利申请后的处理
4.1 撤回申请
申请人或代理人接到通报后,可以在指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主动撤回该申请。
4.2 申诉
申请人或代理人对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初步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非正常申请)”,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明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陈述意见后,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进一步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将发出“审查业务专用函(转正常)”,并恢复申请案件的正常审批流程。
5、申诉需准备的证明材料
5.1申请基础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例如,申请人简介、发明人履历、研发投入(研发设备采购、人才引进、平台搭建、委外开发、研发成果)、荣誉资质、承接的各级科研项目等;
(2)证明真实的发明创造活动的材料。例如研发过程进行记录建档和管理的相关制度、项目立项报告、审批决议、效用成果、结题报告、测试过程记录(如记录的表格、笔记、测试的报告、验证报告、照片对比图等)、项目的会议纪要(重大技术问题讨论纪要、跟进解决技术问题的记录文件、会议照片等)等。
5.2 申请目的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如项目可行性报告、专利导航分析报告、产品研发所需的软硬件条件、公司经营的相关产品、已经布局的相关专利等。
品源知识产权 沈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