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案号:(2023)京73行初5018号
案情简介:
本案为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复审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采纳了商标权利人递交的使用证据,认定诉争商标“穿山甲”在“动物训练;培训”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决定诉争商标在“动物训练;培训;教育;动物园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我方客户作为撤销申请人,不服被诉决定,委托品源律所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诉争商标所有人为第三人。案件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穿山甲”于三年指定期间在“动物训练;培训”服务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递交了参展照片和参展协议、培训协议、代理经销协议等证据,其中参展照片背景墙上显示有诉争商标。代理律师针对证据中涉及的展会信息展开检索和调查,经过仔细筛查比对,发现展会举办方公开的展会照片中并未显示诉争商标。代理律师建议客户对相关证据进行时间戳认证,并将该反证证据递交法院,据此向法院主张第三人存在篡改、伪造证据的情形,应对所有证据从严审查,同时对其他证据进行了逐一辩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质证意见,认定第三人提交的参展照片存在后期添加或篡改的嫌疑,并且鉴于其有提交伪造证据之嫌,对其提交的所有证据从严审查,相应提高证明标准,对证据中第三人与自然人签署的协议等证据均不予认可,最终认定在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诉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法院认为我方的诉讼请求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判决撤销被诉裁定,要求被告重新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