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对有邦科技有限公司在11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41579366号“奥浦雷AOPULEI”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的“奥普”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进而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奥普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一审过程中,我方对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以及第三人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主观恶意进行了充分举证,并强调诉争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赖以驰名的商品高度重合的情况,进而说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造成宣告公众混淆。最终一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可以被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所在类似群所覆盖,构成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浴用加热器等商品上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故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适用30条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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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页:“赛尚”商标撤销复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