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耐福新型建筑材料(芜湖)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对江苏可耐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2类“油漆、粉刷用石灰浆”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46781270号“可耐福牌”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的第19类“可耐福”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突破分类表,适用30条对诉争商标予以保护。江苏可耐福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一审败诉后,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二审过程中,我方均立足于诉争商标核定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具有高度的相似性进行阐述,同时结合两标识的近似程度、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以及第三人的主观恶意进行了多方面的强调,进而说明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必然导致混淆后果。最终二审法院亦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驳回了江苏可耐福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