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盟科技)于2022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第5类和35类商品和服务上分别申请“绿盟智安云”和“绿盟智安”商标。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绿盟’,是中关村绿色矿山产业联盟的简称,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为由,驳回商标的注册申请。
绿盟科技不服上述驳回理由,委托品源律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过程中,我方向法院详细论述了复审商标不构成欺骗性的理由,具体包括:1)原告自2000年成立以来一直使用“绿盟”作为核心字号及商标,开始使用字号及商标的时间远远早于案外人;2)案外人成立时间晚、影响力小,未构成可以通过商标法第10条保护的权益;3)复审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且未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商标法》对特定主体的权益规定了异议、无效等救济程序,不应再通过禁用条款对其加以过于宽泛的保护等。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复审商标不构成《商标法》十条一款(七)项的情形,决定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驳回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