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和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涉“奥普”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入选2023年度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为总结北京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经验,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服务保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规范商标注册秩序等多个因素,最终评选出充分体现北京法院审判特色的“双十大”案例,这是北京法院连续第二十二年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也是第二年发布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案例介绍
审理机构: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2)京行终6663号
品源代理: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齐亚莉、刘佩瑶
【基本案情】
向某于2018年5月11日申请注册第30848932号“Aupuda”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开关、热调节装置、电池”等商品上。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后文简称奥普家居公司)以诉争商标是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损害了其合法利益为由,依据2014年《商标法》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提出宣告无效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由于商品跨类较大,即使奥普家居公司驰名商标在“浴用加热器、照明器材”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通常也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奥普家居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的使用会淡化驰名商标的识别力,进而损害奥普家居公司的利益。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奥普家居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奥普家居公司提交的商业使用和宣传、所获得的荣誉以及曾作为驰名商标被保护的记录等在案证据,虽其在赖以驰名的11类“热气淋浴装置、浴用加热器”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动计量器、无线电设备、电子信号发射器、内部通讯设备、网络通讯设备、汽车音响设备、眼镜、电池”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且根据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的注册会减弱引证商标“奥普”“AUPU”与其“照明器材”等商品的对应程度。据此,判决驳回奥普家居公司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三款主张的诉讼请求。
奥普家居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奥普家居公司提交的销售证明、广告宣传、所获荣誉、在先认驰记录等证据可知,应当认定“奥普”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在“浴用加热器”商品上达到驰名程度。同时“AUPU”经奥普家居公司使用与“奥普”能够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与“奥普”相对应的字母“AUPU”,诉争商标申请人注册与“奥普”近似的商标难谓善意。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动计量器、无线电设备、电子信号发射器、内部通讯设备、网络通讯设备、汽车音响设备、眼镜、电池”商品与奥普家居公司驰名商标“奥普”核定使用的“浴用加热器”商品在消费群体、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交叉,诉争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联想,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割裂“奥普”与奥普家居公司提供的“浴用加热器”商品之间的固有联系,从而导致减弱奥普家居公司驰名商标显著性的损害后果,损害奥普家居公司的合法权益。最终,认定诉争商标在“自动计量器、无线电设备、电子信号发射器、内部通讯设备、网络通讯设备、汽车音响设备、眼镜、电池”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品源点评】
本案系商标确权行政纠纷中对驰名商标给予跨类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综合考虑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诉争商标的复制摹仿程度、诉争商标申请人的恶意情况、以及商品在消费群体和销售渠道等方面的重合程度,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会减弱驰名商标显著性,易造成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最终将诉争商标予以宣告无效。该案体现了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打击,维护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对准确适用《商标法》相关规定审理攀附驰名商标商誉的案件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