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案号:(2024)京行终1011号
武汉昊诚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昊诚公司)于2022年6月6日申请注册“KYC⁻OIN”商标在第9类“运载工具用蓄电池,电瓶,原电池”等商品上,经驳回复审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诉争商标‘COIN’可译为‘银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昊诚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文字经艺术化修饰,但仍易被识别为‘KYCOIN’,其中‘KYC’和‘OIN’之间由上标短横杠连接,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将‘C’和‘OIN’组合起来识别为‘COIN’。即使考虑‘COIN’有‘硬币’的含义,但根据相关公众的日常普遍认知,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计算机’等商品与‘硬币’关联性很弱,相关公众在接触到诉争商标时,不会将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硬币产生联系进而也不易产生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硬币特点相关的误认。故诉争商标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的误认,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述情形。从而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重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结果。